第一章 名称
现成立一个非营利的国际殡葬协会,全称为:国际殡葬死亡学者联合协会--FIAT-IFTA
此协会不带有歧视性,并以科学性和社会基础为指导。
第二章 目标
协会的目标为:
第一条 为世界殡葬服务行业中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个交流意见和信息的平台,力求达到标准、法规、规章和国际运尸的费用条约的统一。
第二条 寻求并共同研究有关殡葬服务和死亡学的论题,尤其是关于缅怀逝者和处理死者遗体服务的问题,这些都应建立在符合道德法律的科学社会基础上。
第三条 鼓励并发展全世界殡葬服务和防腐的教育,并争取取得统一的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完善丧葬承办人的服务质量,提高死亡学者在帮助死难者减轻痛苦和保护公众健康过程中的人文关怀素质。
第五条 提高殡葬服务从业者在传播专业刊物、文章和其它有关殡葬服务和死亡学过程中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六条 尊重其它国际组织,互不干扰,避免与一切法律、规章、风俗和国家发生冲突。
第七条 任何情况下都代表殡葬业并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总部
协会总部设于摩纳哥公国蒙特卡洛,巴斯德大街14号。国际指导理事会(“理事会”)可以在总部管理协会行政事务,也可转移到协会任一国家会员所在的国家。
第四章 持续期间
此协会永久成立。只有通过会员大会的投票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散。
第五章 会员资格
第一条 协会会员
协会会员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会员
代表殡葬和/或死亡学服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成为本协会国家会员。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会员。如果某一国家在本协会中没有作为国家会员的组织,那么任何一家殡葬服务公司均可申请为国家会员。
二、积极会员
附属于国家会员的州或省的协会或殡葬服务公司均可申请为本协会积极会员。
三、普通会员
任何提供殡葬服务或死亡学服务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业组织或个人,或对殡葬或死亡学感兴趣的这些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准会员。
四、赞助会员
国际指导理事会可以指定任一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国家会员、积极会员或准会员成为赞助会员。
五、名誉会员
国际指导理事会可以指定任一国籍,在死亡学领域中非常称职或对协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为名誉会员。
六、学生会员
任何一位与殡葬相关专业在高等学校注册的学生或对本协会活动感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学生会员。
第二条 会员申请
申请成为本协会国家会员、积极会员、准会员或学生会员者须通过财务秘书向国际指导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财务秘书在取得全体国家会员同意后向国际指导理事会申报。国际指导理事会审核后,即通报申请者是否通过审核。国际指导理事会无须解释通过或拒绝的理由。国际指导理事会所有成员的决定在会员大会上讨论。在申请成为正式会员之前须交纳年度会费。
第六章 会员大会
第一条 立法权
本协会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有权决定协会有关事务,并推进这些决定的实施。
第二条 两年期会议
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时间地点至少提前30天通知会员。
第三条 议程
每次会员大会都包括以下议程:
一、有关部门和人员作报告;
二、审查协会预算和决算;
三、审查协会会费和其它收入情况;
四、审计报告;
五、审查并考虑国际指导理事会所有活动;
六、举行此章程所规定的各项选举活动;
七、确定下次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八、如有必要,确定国际会议开幕的时间和地点(依照第十四章);
第四条 特别大会
特别大会召开可由国际指导理事会提出,或由至少1/3的国家会员向协会主席提交书面申请。特别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至少提前30天通知会员。
第五条 会员大会的运行
所有会员大会均按以下条款运行:
一、法定人数
至少1/2的国家会员由其本人或代理出席。如达不到法定人数,会员大会可延期或推迟。但是,除讨论如何达到法定人数,其它活动均不可进行。如果法定人数不能确定,另一会员大会须在3个月之内召开并讨论同一议程。
二、选举
只有国家会员有在会员大会上的选举权。每个国家会员有一张选票。为了使选票合格,国家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代表。如果代表不能参加会员大会,此代表可以指派其它一个国家会员的代表作为代理,代其投票。
三、活动
会员大会只可进行经2/3国家会员或其代理同意后的活动。
四、会议纪要
所有会员大会的成员活动都由财务秘书记录。发言纪要将会在早于下一次会员大会分发给每位国家会员。
五、参会
任何协会会员均可参加会员大会。
第七章 国际指导理事会
第一条 国际指导理事会的确立
协会国际指导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成员
理事会需要审查所有入会申请,包括国家会员,积极会员,准会员和学生会员。审查后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审查结果。理事会也有权授予赞助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选举
每个部门的执行官由理事会选举。
三、预算的批准
理事会批准由执行委员会提交的年度预算。
四、策略计划编制
理事会为执行委员会编制计划提出建议。
五、审核部门决定
理事会审核所有部门的决定,和建立新部门的意见。
第二条 构成
理事会的组成人数最少为10人,最多为30人。每个国家会员都可以任命一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为2年。成员可以经过选举连任。无论何时,同一国家会员中不能有两人在理事会中任职。
第三条 例会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在国际会议年中,可与会员大会一起召开。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将会至少提前30天发送给理事会成员。
第四条 特别会议
理事会的特别会议由执行委员会或至少1/3理事会成员提交书面申请才可召开。特别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将会至少提前30天发送给理事会成员。
第五条 会议运行
一、法定人数
至少1/2的国家会员或代理必须出席。如达不到法定人数,会员大会可延期或推迟,但是除确定如何达到法定人数,其它活动均不可进行。如果法定人数不能确定,另一会员大会须在3个月之内召开并讨论同一议程。
二、活动
所有活动均须由理事会大部分成员同意才可进行,如选票出现平局,协会主席有权做出决定。
第八章 官员和执行委员会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确立
协会有执行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行政部门
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所有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执行委员会还负责管理协会的运行和行政方面事务,在与第三方处理问题时代表协会。
二、预算准备
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协会年度预算并提交经理事会批准。
三、部门
执行委员会根据理事会同意,可以指派其成员到协会各部门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建立新部门。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执行委员会由以下三位官员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财务秘书。根据委员会需要,前任主席或官员可以成为顾问。
第三条 选举
理事会选出执行委员会任职人员,任期为2年。选举可在理事会大会上进行。官员完成任期后才能继任,但财务秘书除外。一经选举,即可任职。
第四条 职位空缺
第一副主席或财务秘书由于去世、辞职、免职或其它原因,职位发生空缺,执行委员会可以选举出一名合适人选接替其在剩余的时间里的工作。主席职务的空缺应过完任期时间后再作决定。如果得到2/3理事会的肯定票数,任一官员均可被无因免职。
第五条 官员的职责
每个官员履行以下职责。执行委员会可以按需要增加其它条款或指派任务。
一、主席
主席代表协会。主席可以将其权力授予副主席。主席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二、第一副主席
第一副主席负责殡葬服务、国际运尸部门的工作。当主席不能主持会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时,第一副主席代其主持。
三、第二副主席
第二副主席负责防腐部门。
四、第三副主席
第三副主席负责教育培训和文化部门。
五、财务秘书
财务秘书负责执行秘书处工作和财务。他能够在金融机构以协会的名义建立帐户,还可依照通过的预算处理有关账务。财务秘书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中作记录。财务秘书保存记录和协会正式会议录,并按此章程规定及时分发记录。他对所有行政活动负责。
第九章 执行秘书
秘书可以根据选择确立永久执行秘书负责协会行政管理,或指定国家会员来履行相应的服务。
第十章 部门
第一条 常设部门
协会有以下三个常设部门:
一、殡葬服务和国际运尸部;
二、防腐部;
三、教育培训和文化部。
第二条 新部门
执行委员会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按需要创立新部门。
第十一章 国际会议
协会每两年资助举行一次国际会议。召开地点在主席所属国家。执行委员会辅助主席准备国际会议。
第十二章 会费和收入
第一条 会费
每类会员的会费价格在会员大会中公布。所有会员在接到书面会费确认函后需在60天内缴纳。6个月内未缴纳会费者,执行委员会有权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二条 其它收入
协会可以接受津贴,赠品,遗赠物,出版税和其他形式税收的收入等。
第三条 审查
审查机构有2名在会员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会员担任,作为审查员。审查员不能是同一国家,也不能来自秘书处所在国家。此外,他们不能成为理事会成员,也不能和协会主席同国籍。审查员任期2年。期满后能够继续竞选。审查员检查协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并依宪法条文审核年度财务报表。审查员将其裁决报告理事会,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作出报告,请求理事会批准在一个财务年度中的审核。
第十三章 语言
协会官方语言为英语。
第十四章 财务年度
协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五章 修订
此章程的修订在会员大会中须经2/3的国家会员肯定后才可实施。如修订案经采用,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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